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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能力提升综合示范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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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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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设计等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等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机构是指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包括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规划机构经自愿申请、评选推荐等必备程序后,可进入贵州省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需要编制、设计、评估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机构。 第五条 省土地学会负责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审查的组织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评选推荐 第六条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分为甲、乙、丙三级。 申报甲级推荐名录的机构,按中国土地学会要求,须先向省土地学会申报,初审合格后,报中国土地学会审批发证。 申报乙级、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向省学会进行申报。申请加入推荐名录时,申请的资格等级原则上从丙级开始。省学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申报机构的评选推荐,凡经评选推荐进入乙、丙级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由省学会颁发统一格式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按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及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执行。 第八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 (一)工商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原则上要求取得丙级规划机构推荐名录证书2年以上(含2年); (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土地管理相关专业背景(指农学、林学、工程地质、环境资源、生态、遥感、测绘、土壤、地理信息系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以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该申报机构连续工作2年以上; (四)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管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以上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该申报机构连续工作2年以上; (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家规划机构从业; (六)年检周期内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近2年承担贵州省内的规划、国土研究、专题方案、项目总投资200万以上土地整治项目,总量不少于10个,其中规划类和耕保类分别不少于3个。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良好以上(含良好)且不能出现不合格记录;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用于规划编制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九)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十)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 (一)工商注册地址为贵州省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管理专业背景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土地管理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家规划机构从业;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用于规划编制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申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土地规划机构评审推荐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职称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中从事规划业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社保缴费凭证等; (六)满足规划编制需要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证明等材料;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等; (八)承担过的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申报丙级的规划机构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九)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选推荐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审核申报材料(包括核对原件及现场审查等),评选并确定等级。90日内不能决定的,经学会理事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实行初审、评审的审查程序。学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核对原件、现场审查、验证社保等初审程序,经初审合格的评选推荐材料,报学会理事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学会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若无异议,由学会办公室向申报单位发放相应级别的推荐证书。
第三章 推荐名录年检 第十三条 推荐名录实行年检制度,规划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在收回原资格证书的同时,换发新的资格证书。对于有不良工作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规划机构,或者年检不合格、在相应的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降级或注销相应等级的推荐名录与推荐证书的处罚。原则上年检周期为两年,年检时间以通知为准。 年检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原有等级证书; (二)当年在职人员中从事规划业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社保缴费凭证等; (三)两年周期内承担过的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成果、项目名称、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项目入库通知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业务开展范围及机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列入中国土地学会甲级推荐名录的机构,按批准机构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列入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可以承担省级(含)以下各级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相关业务;列入丙级推荐名录的机构,可以承担县级(含)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需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禁止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任务。 第十六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咨询等业务,需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推荐名录;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论证和咨询等业务。 第十七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合并或分立,需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十八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向省土地学会办公室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乙级、丙级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省性或当地市(州)级报纸上发表声明后,方可向原评选推荐单位申请补领。 第二十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因歇业、破产及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或退出推荐名录时,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考评机制及惩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省土地学会将建立优胜劣汰考评机制。每次年检之前,对规划机构提交的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成果质量评定材料,结合规划机构日常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的数量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规划机构给予降级或注销相应等级的推荐名录与推荐证书的处罚。同时,各从业机构必须参加学会组织的对应专业技术培训。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将暂停资质1年,连续3次或累计超过5次,将依次采用降级或取消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规划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降级或除名并公布: (一)在评选推荐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业务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担项目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和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六)工作业绩及质量未能达到主管部门要求及评选推荐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评选推荐工作人员在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20 年 3 月 2 日起施行。 2014 年 1 月 13 日颁布的《贵州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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